上海 :开发商不得以只售不租等理由回绝租借车位 。上海商不售
据上海市住宅和城乡建设办理委员会网站音讯,租等租借上海市住宅和城乡建设办理委员会与上海市物价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产品住宅及其隶属地下车库(位)等设备出售监管的理由告诉》 。告诉指出,回绝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厉依照存案价格以及有关规则,车位对外出售产品住宅及其地下车库(位)等隶属设备,上海商不售不得超存案价格出售。租等租借对未按告诉要求履行的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 ,情节严峻的回绝下降直至撤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告诉规则,车位产品住宅及其地下车库(位)等隶属设备的上海商不售出售实施“一价清”准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厉依照存案价格以及《上海市开展变革委关于贯彻落实的租等租借告诉》(沪发改价督〔2011〕006号)有关规则,对外出售产品住宅及其地下车库(位)等隶属设备,理由不得超存案价格出售。回绝除房子和车库(位)等隶属设备价款外 ,车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单位 、个人不得向购房人收取电商费、团购费、茶水费等其他任何价款或费用 ,不得以绑缚搭售或许附加条件等限制方法,使购房人承受产品或许服务价格。
告诉指出,产品住宅及其地下车库(位)等隶属设备出售实施“价格许诺制” 。价格许诺书应当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的产品住宅及其地下车库(位)等隶属设备预售计划的内容之一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出售过程中的明码标价 、房子和车库(位)出售价格 、车库(位)租借价格以及价格有用期等作出许诺 ,向项目所在地房管部分同时存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出售场所的夺目方位公示价格许诺书 。
告诉提出